农药-国际经验
名称 | 时间 | 与中国的关系 | 与农药有关的主要内容 |
《国际农药销售和使用行为守则》 International Code of Conduct on the Distribution and Use of Pesticides |
1985年通过 最近一次于2002年修订 |
自愿性的签约国 |
该守则为政府主管部门和农药生产厂家进行农药管理提供了规范和标准,为良好的农药管理提供了现代做法。通过有效的使用农药和应用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方法,守则将重点置于减少风险,保护人类和环境并支持可持续农业发展之上。守则中的标准是自愿遵守的,其中第五章的内容是专门关于“减少健康与环境风险”的。 http://www.fao.org/docrep/006/Y4544C/Y4544C00.HTM |
《经修正的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 London Guidelines for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of Chemical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
1987年6月17日生效 1989年5月25日修订 |
中国实际上遵守该准则 |
该准则对《国际农药销售和使用行为守则》有所补充,旨在通过科技、经济和法律资料的交流,促进化学品的良好管理。并希望帮助发展中国家避免因不明了化学品(特别是在其他国家被禁的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在使用上的危险而引起的严重的、代价极高的卫生和环境问题。具体内容包括设立包括农药在内的毒性化学品全国登记中心;一国需指定主管机构同时处理工业化学品和农药事宜等。 http://www.chem.unep.ch/ethics/english/longuien.htm |
《21世纪宣言》 21 Centry Agenda |
1992年6月14日通过 | 中国承诺履行该宣言 |
在农业方面,重点提到采取虫害综合管理,用生物防治物取代有毒农药,开展农药评价和审查工作,以及防治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已禁止的包括高毒农药在内的危险化学品等内容。 http://www.un.org/chinese/events/wssd/chap19.htm |
《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Basel Convertion on Controlling Trans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s and Their Disposal |
1992年5月5日通过 1995年9月22日修正案通过 |
2001年5月1日对中国生效 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 |
该公约的总体目标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遭危险废物的生成、越境转移和管理产生的不利影响。公约有两个主要支柱:对废物越境转移的全球控制系统,以及对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从生物杀伤剂和植物药物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包括不合格、过期、或不适用于原定用途的杀虫剂和除草剂”被列入“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 http://archive.basel.int/text/conv-rev-c.pdf |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Rotterdam Convention on the Prior Informed Consent Procedure for Certain Hazardous Chemicals and Pesticid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
1998年9月10日通过 2011年修订 |
2005年6月20日对中国生效 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 |
该公约要求各缔约方对某些极危险的化学品和农药的进出口实行一套决策程序,即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公约对“化学品”、“禁用化学品”、“严格限用的化学品”、“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等术语作了明确的定义。列举了公约适用范围内的“农药”和“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并对列入“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的标准与程序进行了规范。 http://chm.pops.int/Convention/ConventionText/tabid/2232/Default.aspx |
《巴伊亚化学品安全宣言》 Bahia Declaration on Chemical Safety |
2000年 |
该宣言是就《21世纪议程》第19章的进一步承诺,将化学品管理、污染预防、可持续农业列入工作的重点;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包括针对急性有毒杀虫剂、严重有害杀虫剂和过期杀虫剂等的目标。 http://www.who.int/ifcs/documents/forums/forum3/en/bahia_ch.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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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Stockholm Convertion on Protecting Human and the Environment from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
2004年5月17日生效 2009年5月修正 |
环保总局于2004-6-25 |
公约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为目标,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禁止和消除生产中有意的POPs的使用,并严格管制其进出口;促进包括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的应用,以持续减少并最终消除非故意副产物POPs;查明并以安全、有效和对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POPs库存及废弃物。 http://chm.pops.int/default.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