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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弃物管理-法规政策

法律法规
 
我国在过去十年中先后制定了《清洁生产促进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体现了经济发展方式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转变的趋势,另一方面,城市固体废弃物迅速增长,垃圾围城的压力与日俱增,都促使有关固体废弃物管理的各种法规政策制度标准不断出台。
1996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城市固体废弃物管理的法律。该法于2004年底修订,确定了我国固废管理的原则和行动方向,但生活垃圾减量化为主的预防原则和源头分类的理念,除了在总则中之外,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在简化包装、垃圾分类、废弃塑料无害化处理等重要源头和前端管理上的有关规定模糊粗略,对生活垃圾的污染也未如工业固废一样明确法律责任。自2007年以来,国家发改委会同其他部委组织召开了一系列研讨会,进一步发布了各项与固废处理政策配套的具体执行和技术指导文件。但这些先后出台的政策和标准在内容上或有重复矛盾之处,执行情况亦不容乐观(如严格控制境外废弃物转移、全面实行城市垃圾分类收集、收费处理、限塑、限制过度包装等法规要求均未见长期有效地贯彻执行)。立法精神在具体政策出台和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引导中体现不足。如固废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虽然被定为固废处理的基本原则,但垃圾焚烧技术仍是国家推广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之一,2011年4月发布的《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更为固废焚烧项目的上马提供了便利条件。不同的废弃物管理方向(推进垃圾焚烧与促进资源化、减量化)都可以从法规政策中找到依据,近年中大量出台的规章条例更倾向于是民意的荟萃和各方力量的平衡。
总结来看,在我国现行的法规及其执行情况下,固体废弃物管理仍是典型的末端治理、混合处理,并未能与限制过度包装、减少过度消费、建立电子电器企业回收基金制度等前端消费引导和产业政策有效结合起来,而多年以来各地垃圾分类试行的不力也使得再利用和再循环利用这两个环节问题重重、难以根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十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一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二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四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五条 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第四十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四十七条 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四十九条 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于2008年8月29日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十五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
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
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物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
废物回收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
…………
第四十六条 …………
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于2012年2月29日修订,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第二十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第三十三条 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于2005年2月28日公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于2007年10月28日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于2002年10月28日公布,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虽无特别针对固废处理项目的条款,但是规定对所有新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在开工前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由环境保护部门对环评报告予以审批通过,同时鼓励专家和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http://www.mep.gov.cn/gkml/hbb/bwj/201210/t20121023_240228.htm
由环保部、发改委、工信部和卫生部于2012年10月8日联合发布。
该规划依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法规政策文本编制,阐明了未来五年我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指导各地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规划》提出,要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为“十二五”深化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狠抓产生源头控制,进一步提高无害化利用处置保障能力,提升全过程监管能力,有效遏制非法转移倾倒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不断提高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规划》要求,到2015年,全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市级以上重点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利用处置,设市城市(包括县级市、地级市和直辖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规划》设置了开展危险废物调查,积极探索危险废物源头减量,统筹推进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科学发展危险废物利用和服务行业,加强涉重金属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推进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推动非工业源和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提升运营管理和技术水平及加强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建设等9项重点任务。
 
《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209/t20120904_235679.htm
由环保部、商务部、发改委于2012年8月24日公布,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67123
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11月18日公布,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落实和推动城市垃圾减量和分类,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出台按量计费的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明确提出了“多排放多收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垃圾收费原则,将“按照全程管理、系统衔接、科学分类、适应处理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条例还规定了市民和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义务,要求媒体加强宣传和知识普及,政府部门开放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
 
《固体废弃物进口管理办法》
http://www.gov.cn/flfg/2011-06/30/content_1896680.htm
由环保部、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与国家质检总局于2011年4月8日公布,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禁止进口为危险废物”和“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可以进口的是“可以弥补境内资源短缺,且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条件能够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弃物,也要求“按照其加工利用过程的污染排放强度,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环保部门为全国固体废弃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五部委之间将建立固体废弃物进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加强联合监督管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http://zfs.mep.gov.cn/fg/xzhg/200903/t20090305_134909.htm
由国务院于2009年2月25日公布,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相关方和监管部门责任,建立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处理发展规划、基金、处理资格许可、集中处理、信息报送等一系列制度。为配合该条例的实施,环保部制定下发了相关配套政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编制指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报送信息指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环保部之前还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组织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2011-2015)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则会同环保部、工信部下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http://www.zhb.gov.cn/info/gw/juling/200709/t20070928_109698.htm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9月7日公布,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全面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产生、贮存、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防治,规定任何新建或改扩建电子废弃物的项目均需向当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并要求对从事电子废弃物处理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进行培训,同时禁止使用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进行拆解处置,禁止露天焚烧。办法中还规定了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作为产生电子废弃物的各相关方有责任回收废弃产品设备,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处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6/05/content_636413.htm
该办法经修订由建设部于2007年4月28日公布,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专门管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的法规,新的办法与1993年颁布实施的原管理办法相比,体现了国家向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转变的趋势,明确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治理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原则,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该办法提出了谁生产、谁依法负责的垃圾治理原则,强调了垃圾分类的要求、特别规定了对餐厨垃圾的处理,细化了生活垃圾治理的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http://www.gov.cn/flfg/2007-03/30/content_566242.htm
该办法由商务部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于2007年3月27日发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了行业经营规则,规定了涉及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各部门,包括商务部、发改委、公安机关、工商行政部门、环保部门和建设、城乡规划部门及其行政职责,成为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主要法规依据。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http://www.chinaacc.com/new/63/73/144/2006/9/cd1736915014196002126-0.htm
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9月7日公布。
       该办法重申了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技术经济政策的原则,规定了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城市垃圾焚烧厂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tz2006/t20060206_58735.htm
由国家发改委于2006年1月5日印发各部门
    规定中将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在内归入生物质发电,属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范畴,予以各方面政策优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http://zfs.mep.gov.cn/fg/xzhg/200701/t20070109_99355.htm
由国务院于2004年5月19日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详细规定了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申请条件、经营资质和申请程序,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环境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特别指出“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体现了政府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权利。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
http://www.chinaacc.com/new/63/67/91/2004/1/ad23652550111211400226730.htm
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1月12日公布。
    该目录是对《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版的修订,提供了企业享受国家综合资源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体现了国家鼓励综合利用发展的政策导向。
 
《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
http://zfs.mep.gov.cn/fg/xzhg/200306/t20030604_85559.htm                                                   
由国务院于2003年6月16日公布并施行。
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医疗废弃物管理的法规,在2003年SARS爆发后不久发布施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医疗废弃物的产生、贮藏、转移和处置,并要求医疗机构和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http://www.zhb.gov.cn/info/gw/juling/199905/t19990531_84209.htm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1999年6月22日公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的,旨在用申领、填写、交付、核实和保管联单的方式控制危险废弃物的产生、运输和接受过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http://library.jgsu.edu.cn/zscq/04/Product3/Law/15_GroundManage_CityBuild/15_GroundManage_CityBuild1599.htm
由国务院于1992年6月28日公布,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我国90年代初期制定的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指导政策,并一直使用至今,各省市地方政府曾陆续修订当地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该条例中的很多内容已经不再适用于今天的垃圾产生情况和组成特点,有待调整修正。
“第二十一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政策规范
 
关于印发《“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
http://www.zhb.gov.cn/gkml/hbb/bwj/201210/t20121023_240228.htm
    由国家环保部、发改委、工信部与卫生部联合编制发布的,中关于加强危险
废物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编制,阐明了未来五年我国危险废物污染防
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指导各地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
要依据。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1-2015)》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与环保部联合编制这一规划,规划制定的目标是:到2015年,全国城市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55万吨/日以上,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实现县县具备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规划将我国目前垃圾处理的主要问题依然定义为是无害化处理能力不足,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仍是“十二五”期间的首要任务。“十二五”期间,全国将新增垃圾处理能力约40万吨/日,新增投资约1400亿元,一些续建项目追加投资约300亿元,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投资总量将达2600亿元。规划同时要求完善全国、省、市三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管体系,对主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排放物实施在线监测。“十二五”期间,全国生活垃圾监管能力建设投资约50亿元。此外,规划还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http://ltfzs.mofcom.gov.cn/aarticle/ae/201112/20111207910129.html
    商务部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于2011年12月20日发布了本通知,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一系列具体做法,特别提出了回收行业统计工作和地方标准规范制定工作的重要性。
 
《“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
http://www.mep.gov.cn/gkml/hbb/bwj/201111/t20111109_219755.htm
    2011年11月1日环保部发布的十二五环保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规划中提出了两个方面的“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其中包括:
    “(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
……
2、完善环保收费制度
一是结合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规划,研究逐步提高收费标准,推动修订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二是研究提出促进有机肥使用,秸秆和畜禽粪便等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财税扶持政策,推进征收方式改革。三是推动完善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逐步提高收费标准。四是推动制定核设施退役费用、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管理办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
http://www.gov.cn/zwgk/2011-11/04/content_1986158.htm
    该意见由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10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提出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回收、运输、处理、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任务,制定了“到2015年,初步建立起网络完善、技术先进、分拣处理良好、管理规范的现代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各主要品种废旧商品回收率达到70%”的目;确定了“发挥大型企业带动作用”、“推进废旧商品回收分拣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完善回收处理网络”、“加强环境保护”等重点任务。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中还提出包括建立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在内财政金融和土地支持政策作为保障措施。这是对《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原则的体现,也为建立延伸的生产者责任制度做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http://www.gov.cn/2011lh/content_1825838.htm
    2011年3月16日发布的中国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有关循环经济的章节从源头减量和再利用以及循环再利用的环节将固体废弃物管理纳入了国家发展计划,并且提出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和建立产业链的构想。
“第二十三章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减量化优先,以提高资源产出效率为目标,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循环经济发展,加快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第一节 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
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在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重点领域推进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加强共伴生矿产及尾矿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道路废弃物以及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2%。按照循环经济要求规划、建设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实现土地集约利用、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构筑链接循环的产业体系。资源产出率提高15%。
第二节 健全资源循环利用回收体系
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回收网络,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加快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推进餐厨废弃物等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三节 推广绿色消费模式
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消费理念,推动形成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节水产品、节能环保型汽车和节能省地型住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推行政府绿色采购,逐步提高节能节水产品和再生利用产品比重。
第四节 强化政策和技术支撑
加强规划指导、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制订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名录,建立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建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开发应用源头减量、循环利用、再制造、零排放和产业链接技术,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深入推进国家循环经济示范,组织实施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行动。推进甘肃省和青海柴达木循环经济示范区等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山西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http://zfs.mep.gov.cn/fg/gwyw/201104/t20110426_209730.htm
该通知由国务院与2011年4月19日发布,是对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中央宣传部十六个部委意见的转发。该通知再次明确了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和综合利用的原则,设定了2015和2030年的垃圾处理目标。但另一方面,通知没有确定垃圾减量/再循环利用与末端焚烧填埋之间的优先性,同时提出,对“土地资源紧缺、人口密度高的城市要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简化程序、加速审批。
 
《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
http://www.zhb.gov.cn/gkml/hbb/bwj/201011/t20101104_197138.htm
该意见由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九部委于2010年10月19日联合发布。该意见对包括废弃物焚烧在内的重点行业二恶英污染防治提出了一系列意见,与固体废弃物处理有关的主要条款如下:
“(十一)推进高标准废弃物焚烧设施建设。结合落实《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淘汰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的废弃物焚烧设施,推进高标准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减少二恶英排放。加强废弃物焚烧设施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技术要求。新建焚烧设施,应优先选用成熟技术,审慎采用目前尚未得到实际应用验证的焚烧炉型。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主要工艺指标及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应实施在线监测,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污染物排放应每季度采样检测一次。应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等数据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严格环境监管。加强对二恶英重点排放源的监督性监测和监管核查,对未按规定和要求实施控制措施的排放源,限期整改。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对废弃物焚烧装置排放情况每二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对二恶英的监督性监测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应报请当地政府取缔关闭;超标排污企业,应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提请当地政府关闭;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应责令改正。加强对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环境保护监管力度,促使有关单位和企业及时将危险废弃物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规范的无害化处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
http://zfs.mep.gov.cn/fg/gwyw/201007/t20100719_192257.htm
    该意见由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7月13日发布。这一旨在整治地沟油、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政策兼有体现政府在食品安全和城市废弃物管理两个重点领域的工作思路,对餐厨垃圾的处理亦是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为主要方向。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
http://www.gov.cn/zwgk/2010-07/23/content_1662138.htm
    该大纲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与商务部于2010年7月1日共同发布公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制定大纲的主要目的是“加快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为相关单位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提升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整体水平”。大纲中有关章节专门针对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废塑料和生活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技术,具体推广的技术既包括城市垃圾堆肥技术、餐厨垃圾资源化技术,也涵盖了城市生活垃圾发电技术。
“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
(二)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再生利用技术
1. 推广电热丝等干法分离阴极射线管屏锥玻璃技术。采用工业吸尘器回收并妥善收集荧光粉。
2. 推广加热析出、催化分解等技术,回收液晶面板上的液晶物质和稀贵金属铟并做无害化处理。
3. 推广环保型的溶蚀、酸解、电解、精炼等技术,处理芯片等含稀贵金属的废料,回收金、银、钯等。
4. 推广高效粉碎、分选技术,处理已去除芯片、电容器等部件的线路板,回收铜、玻璃纤维和树脂等。
5. 推广粉碎、分选等物理方法在密闭的设施中处理含有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有害成分的电线、电缆,回收铜、铝和塑料。
6.推广破碎、分选等物理方法在设置有环保和安全措施的密闭设施中处理废旧冰箱、空调、冷柜等制冷电器。
……
(五)废塑料再生利用技术
1. 推广废塑料物理再生利用和机械化分类技术。
2. 推广废塑料活化无机填料改性、纤维增强改性、弹性体增韧改性、树脂合金改性、链结构改性等化学再生利用技术。
3. 推广利用废旧聚酯瓶生产聚酯切片技术。
4. 推广利用废旧塑料、废弃木质材料生产木塑材料及其制品技术。
……
五、其它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
(二)生活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
1. 推广城市垃圾好氧堆肥技术、沼气技术、卫生填埋(含生物反应器技术)技术。
2. 推广城市生活垃圾发电技术。
3. 推广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理可燃生活废弃物技术。
4. 推广餐厨垃圾分类生产饲料、有机肥等资源化技术。
5. 推广住宅中水回用系统和技术;采用浸没式超滤处理技术,深度处理城市污水。
6. 研发城市生活垃圾、污泥高效焚烧和烟气处理技术。
7. 研发城市污泥生产有机肥料技术,解决重金属残留等问题。
8. 研发城市污泥生产烧结砖技术。”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http://www.gov.cn/zwgk/2010-05/13/content_1605218.htm
该意见由国务院于2010年5月13日发布。意见中的有关内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包括垃圾处理在内的市政公用事业: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csjs/201005/t20100504_200662.htm
该指南由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和环保部共同组织编写,于2010年4月22日发布。在《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的基础上编写的该指南,是为了进一步“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指南重申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要求尽可能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具体来说,提出了生活垃圾处理“应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转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等重点环节,落实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的思路;鼓励生产厂家生产易回收处置或可降解的包装物,限制过度包装;要求“将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和废塑料纳入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范畴”,这实际上推进了“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的目标并提出了若干实现途径。该指南还提出了卫生填埋场和焚烧厂的适用性、建设技术要求和运行监管要求。特别指出了焚烧厂与二恶英排放有关的各项设备和监管措施要求。但指南中的一些技术要求比较笼统,指导性不明确,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目标与责任主体也并不明确,现实指导意义有限。
 
《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等技术标准
2010年颁布了11个固废管理有关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包括《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评价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技术导则》、《生活垃圾焚烧厂安全性评价技术导则》、《生活垃圾填埋场稳定化场地利用技术要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技术要求》、《生活垃圾转运站压缩机》。这些文件的出台为各类固废处理产业的建设运营设立了标准与要求,规范了行业的发展。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8744530.html
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7日联合发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再生资源行业增值税免征政策,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需全额缴纳增值税;并给予两年的“先征后退”优惠政策,即纳税企业2009年退税70%,2010年退税50%,2011年起不再享受退税优惠。这一政策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会有一定冲击。
 
《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http://www.gov.cn/zwgk/2007-11/26/content_815498.htm
国务院于2007年11月22日同意印发环保总局与发改委制定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该规划中列入的“十一五”环保产业优先发展的十一个领域中,与固体废弃物处理有关的就包括: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与装备:重点发展600t/d以上大型城市垃圾焚烧、焚烧烟气和二恶英控制、2000m3/h以上填埋气体处理与回收利用、200t/d以上中温和高温厌氧消化、30t/d以上回转窑危险废物集中焚烧、特殊危险废物等离子体高温处理等。
环境监测技术与装备:重点发展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危险废物鉴别专用仪器、细微颗粒物和有机污染物采样仪器、二恶英分析设备、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与仪器、污染远距离遥测系统。
  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发展废品回收利用,再生水、微咸水、海水淡化等非常规水资源化,高效冷却节水,报废汽车、废旧轮胎、废旧家电、电子废物和尾矿再利用等。
  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和咨询服务业:重点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环境设施建设运行市场化……”
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中也包括:
“(三)控制固体废物污染,推进其资源化和无害化。
  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原则,把防治固体废物污染作为维护人民健康,保障环境安全和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点领域。
  1.实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工程。
  加快实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完善危险废物集中处理收费标准和办法,建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完成历史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
  2.实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工程。
  实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新增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24万吨/日,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推行垃圾分类,强化垃圾处置设施的环境监管。高度重视垃圾渗滤液的处理,逐步对现有的简易垃圾处理场进行污染治理与生态恢复,消除污染隐患。
  3.推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重点推进煤矸石、粉煤灰、冶金和化工废渣、尾矿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到201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推进建筑垃圾及秸秆、畜禽粪便等综合利用。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废旧电子电器的规模化、无害化综合利用。对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严格监管,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严厉打击废物非法进出口。”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
http://www.sdpc.gov.cn/fzgh/ghwb/115zxgh/P020080407602739342934.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环保总局编制的《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于2007年7月印发。规划系统地综述了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产量和特性,现有和在建的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根据对“十一五”城市生活垃圾产量的预测规定了规划原则、目标和任务。在技术路线的选择上,提出了如下原则:
“在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规模适度、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合理选择不同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
(1)卫生填埋处理技术作为生活垃圾的最终处置方式是每个地区所必须具备的保证手段,在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宜的城市,可以卫生填埋作为生活垃圾处理的基本方案;
(2)焚烧处理可最有效实现生活垃圾的减容、减量、资源化,在经济发达、土地资源紧张、生活垃圾热值符合条件的城市,在有效控制二恶英排放的前提下,可优先发展焚烧处理技术;
(3)在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堆肥产品有出路的城市,可发展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但对未普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城市,应谨慎采用堆肥处理技术;
(4)鼓励采用对多种处理技术进行有效集成、合理配置的综合处理技术,在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同时,实现垃圾中资源的高效率回收利用。”
规划中亦对固体废弃物焚烧带来的污染这一热点问题提出从管理上予以保障的要求:
“完善法规,加大监管力度
进一步制订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物特别是垃圾填埋渗沥液和焚烧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
 
《环保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6年第11号公告(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module1147/info25424.htm
    该公告由上述五部委于2006年3月9日联合发布,公告中的《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个明确了固废定义的范围,用于固体废物鉴别的指导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http://www.gov.cn/zwgk/2005-12/13/content_125680.htm
    该决定由国务院于2005年12月3日发布。该决定中有关循环经济和绿色消费的内容如下: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各项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制订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快制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技术开发和创新体系建设。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生产环节,要严格排放强度准入,鼓励节能降耗,实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在废物产生环节,要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合理延长产业链,强化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在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大力推行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回收,建设节水型城市。推动生态省(市、县)、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友好企业和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创建活动。”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
http://zfs.mep.gov.cn/fg/gwyw/200701/t20070131_100405.htm
    该意见由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7月2日发布。
    “(三)发展目标。力争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发展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体制与技术创新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资源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废物最终处置量明显减少,建成大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典型企业。推进绿色消费,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工业(农业)园区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
(四)主要指标。……城市生活垃圾增长率控制在5%左右。
(五)重点工作。……二是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废物的产生,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三是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最大程度实现废物资源化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四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注重开发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技术与装备,为资源高效利用、循环利用和减少废物排放提供技术保障。
    (六)重点环节。……五是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鼓励使用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绿色标志食品和有机标志食品,减少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政府机构要实行绿色采购。”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http://www.sdpc.gov.cn/hjbh/huanjing/t20050711_45850.htm
    该规划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环保总局于2004年5月编制完成并发布。规划旨在“对全国危险废物处置目标、原则、布局、规模、投资等进行统筹规划,并建立、完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力争在2006年底前,消除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污染隐患,基本实现全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贮存和处置”。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http://www.jt.sh.cn/infopub/xxgkml/zcgd/ggqcdc/info-0023.html
    该办法由建设部于2004年3月19日发布,自当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而垃圾处理行业成为实施特许经营的行业之一。
 
《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http://www.jxjst.gov.cn/html/wushuichulisheshijianshe/zhengcewenjian/20080526/557.html
    该意见由国家计委、建设部与国家环保总局共同制定并于2002年9月10日发布。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基础上,三部委再次下发意见要求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全面实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保证垃圾处理企业的运营费用和建设投资的回收,实现垃圾收运、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市场化运作。”进一步规定了承担污水、垃圾处理企业的资质和扶持政策。该意见的发布是吸引私营和外资投资进入这一行业的重要信号。
 
《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http://zfs.mep.gov.cn/hjjj/gjfb/200206/t20020607_89050.htm
该通知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于2002年6月7日发布。通知中明确阐述了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制定、收费管理和费用使用原则,以及垃圾处理单位企业化的发展方向。这一通知可以看作国家鼓励投资和引入竞争机制进入垃圾处理行业的开始。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http://bz.mep.gov.cn/bzwb/wrfzjszc/200607/t20060725_91281.htm
    该技术政策由国家环保总局于2001年12月17日发布并实施。作为危险废弃物处理技术的指南,这一政策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先后出台,设定了我国危险废弃物管理的阶段性目标,规定了对各类危险废弃物不同处理方式的具体技术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http://bz.mep.gov.cn/bzwb/wrfzjszc/200607/t20060725_91279.htm
       该技术政策由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与科技部于2000年5月29日联合发布并实施。该政策提出了限制过度包装等垃圾减量的措施,提出了选择采取填埋、焚烧等不同处理方式的原则条件,并规定了各种处理方式的有关技术标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
http://www.sdpc.gov.cn/hjbh/hjjsjyxsh/t20050912_45883.htm
       提出了资源综合利用,防治浪费和环境污染的理念,要求“严格管理,搞好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再生利用”,特别强调了对经营回收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采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制度。但该文件主要针对生产性废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
http://zfs.mep.gov.cn/fg/gwyw/199511/t19951107_85216.htm
    该通知由国务院办公厅于1995年发布。早在1995年国务院就曾发布通知控制境外废弃物向国内的转移,规定对废弃物分两类进行管理,即禁止进口和可作为原料但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第二类废物由国家环保局统一审批,商检机构强制检验。
 
机构设置
 
    我国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置的规划安排和技术指导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而具体的固废处置设施建设和固废处理过程管理则由各地方政府负责。环境保护部主要针对固体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引起的污染进行防治。国家发改委也为固废管理方针和技术提出指导性的安排和建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建部整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城市建设司——“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承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上述职能中关于市容环境治理的部分即城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包括推动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进行监管,建立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等工作。
    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征集生活垃圾处理与再利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以及编制相应的技术公告。
 
各地方政府
根据国务院于2008年批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住建部“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因此,各地方政府下的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及设施建设等工作,住建部对其发挥技术指导作用。以北京市为例,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具有下述职责:
“负责指导、管理本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渣土等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处置和设施建设工作,拟订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审查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相关配套环卫设施规划方案和设计方案,并参与有关项目的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部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科技标准司——“建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绿色消费和政府绿色采购等相关工作。”
污染防治司——“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危险废物出口核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审批及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拟订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进口废物管理及城区土地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目录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承担固体废物进口许可、出口核准、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电子废物、污泥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污染防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提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相关领域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中央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以及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和有关领域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国家财政性补助投资安排建议;审核相关重点项目和示范工程,组织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商务部
流通业发展司——负责联合各有关部门建立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对不同类型的废旧物品回收处理进行有针对性的分类指导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