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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弃物管理-国际经验

五、国际经验
 
国际公约
 
为了在全世界范围内更好地管理固体废弃物及其跨国流动,和固废处理带来的污物问题,世界各国缔结了一系列相关准则和公约,中国亦参与了其中的一部分:
 
公约名称 生效时间 中国批准时间和负责部门 与固体废弃物管理有关的主要内容
《禁止废物进入非洲及非洲境内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巴马科公约》 1998年4月22日 未加入 非洲国家间的区域协定。该公约通过两种方法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在非洲产生的废物和非洲外产生的废物。对于后一种类的废物,公约对其进入非洲予以禁止并处以刑罚。
http://www.ban.org/library/bamako_treaty.html
《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1992年5月5日 1991年9月4日
环保总局
公约的总体目标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遭危险废物的生成、越境转移和管理产生的不利影响。公约有两个主要支柱:对废物越境转移的全球控制系统;以及对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世界上产生和出口危险废物最多的美国仍然不是《巴塞尔公约》的缔约国。
http://www.basel.int
《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修正案 1995年9月22日通过 2001年5月1日
环保总局
第三次缔约国会议决议III/I通过了对《巴塞尔公约》的修正案,规定OECD、欧盟和列支敦士登国家立即禁止向其他国家作最终处置目的的废物越境转移,并于1997年12月31日之前逐步减少,并自该日以后,一律禁止向其他国家以回收利用为目的的废物越境转移。
http://www.basel.int/ratif/ban-alpha.htm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2004年5月17日
2009年5月修正
2004年6月25日
环保总局
公约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为目标,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禁止和消除生产中有意的POPs的使用,并严格管制其进出口;促进包括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的应用,以持续减少并最终消除非故意副产物POPs;查明并以安全、有效和对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POPs库存及废弃物。焚烧炉的使用被认为是导致形成包括二恶英在内的POPs的主要原因之一。
http://chm.pops.int/default.aspx
 
 
台湾垃圾分类回收的经验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台湾也经历了固体废弃物数量快速增长、污染恶化、大量焚烧炉应运而建却带来二次污染的过程。直到2003年,在环保团体和立法院的压力下,台湾环保署开始实行垃圾处理“零废弃”的政策方针,“零废弃”被定义为“生垃圾不直接以掩埋为最终处理方式,而应以源头减量及资源利用方式进行资源再循环”。2005年,台湾开始推动垃圾强制分类,2006年全面实施厨余回收,并陆续取消十一座焚烧炉的兴建运营计划。自此,台湾的固体废弃物管理政策实现方向上的转变。近年来,台湾更着力于废弃物清理法与资源回收再利用法的整合,注重从废弃物源头进行管理,纳入产品环境化设计、限用有害物质等理念。自2000年台北市开始实行垃圾随袋征收政策后,台湾整体人均垃圾清运量开始逐年下降,2000年至2009年平均下降率为6.6%,开始推行垃圾强制分类的2005年下降更是为各年之最。
       1997年,台湾开始推动“资源回收四合一计划”,由“社区民众”通过每家每户垃圾分类,将家庭产生的小型资源型垃圾结合“地方政府清洁队”、“回收商”和“回收基金”的力量进行回收再利用(见下图)。通过这四者合一,建立起完整的回收网络,确保资源物品确实得到回收再利用或妥善处理,而参与的民众、清洁队及回收商均获得合理利润或奖励,保证了回收系统的循环动力。公众参与在台湾垃圾管理政策转型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公众参与的形式包括推动社区资源回收、监督焚烧炉运行、在焚烧规划阶段的抗争以及参与整体政策研拟等。

 
 
 
 
 
 
 
 
 
 

 
资料来源:自然之友,台湾绿色公民行动联盟《台湾垃圾全纪录报告》
 
欧盟经验
 
《电器与电子设备废弃物指令》(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Directive, WEEE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电子废弃物指令2002/96/EC(WEEE)颁布于2003年1月,其后经过了2003年和2008年两次修订。该指令自2005年开始正式实施,它是建立在预防性原则和采取预先防范措施、优先源头整顿环境损害和污染者付费的基础上的,旨在解决急速增长的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问题。该指令主要是通过要求制造厂商和生产者进行产品末端管理,负责所售产品的回收利用,从而减少电子废弃物的产生和最终的填埋。通过该指令建立了消费者免费返还电子废弃物的体制,也引导厂家在生产电子电器设备时考虑减少使用有害物质。
       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waste/weee/index_en.htm
 
新的《欧盟废弃物指令》 2008/98/ECWaste Framework Directive
2005年,欧盟通过了“废弃物预防与循环再利用主题战略”(Thematic strategy on the prevention and recycling of waste),该政策的长期目标是促使欧盟向可循环社会发展,力求尽量减少废弃物产生,同时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在这一政策的精神下,欧洲委员会于2008年10月发布了新的废弃物框架指令2008/98/EC。该指令制定了废弃物管理的基本原则:废弃物管理不应危害人类健康和环境,尤其不应危及水、空气、土壤、植物或动物,不应造成噪音和臭气的公害,亦不应给农村地区和特殊利益地区带来不利影响。指令反映了可持续废弃物管理的理念,明确提出要落实废弃物管理优先原则(即预防、再利用、循环再利用、资源回收和安全处置的优先级依次递减),确认废弃物预防是最优先的策略,再利用和循环再利用应优先于废弃物的能源回收。指令中对“废弃物”、“副产品”、“再循环利用”、“能源回收”和“废弃物终端”等概念作出了新的明确的定义,通过选择适当的废弃物处置技术手段,向促进再利用和再循环利用、推动有机废弃物分类收集以及实现延伸的生产者责任提出了要求。指令中还规定了实现再利用和再循环利用的具体目标和时间表,确保了政策逐步落实的可实现性。
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waste/strategy.htm
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waste/framework/index.htm
 
德国帕德伯恩市BI组织反对修建垃圾焚烧厂案例
2006年5月,德国Kraftwerksgesellschaft Mönkeloh(KGM)公司向帕德伯恩(Paderborn)政府通报了它们在当地修建一座生活垃圾焚烧厂(MVA)的计划,很快,当地便成立了一家名叫Bürgerinitiave的公民组织(BI),提出一系列理由反对KGM的建厂计划。
根据德国联邦立法,焚烧厂从立项到被批准或不批准需要经过如下程序:
程序一:申请者通知相关政府部门它们的项目计划;程序二:申请者与政府部门一起进行项目预审,讨论需要提交哪些文件;程序三:申请者提交相关文件,正式提出项目申请;程序四:政府在4个月内检查文件是否齐备,如果齐备,项目要开始公示,形式包括(1)在政府正式公告中公布;(2)在当地报纸或媒体网站公示。政府部门应通知公民何时、何地可查阅项目文件,以及将在何时、何地举行公众讨论会;程序五:公示一周后,任何公民可在一个月内查阅项目文件;程序六:在公众查阅期和期满后的两周内(共6周),任何人都可以提交书面反对意见。在那之后提出的意见无效;程序七:政府可就项目情况和反对意见召开公众讨论会。项目申请者和相关政府部门都应派员参加讨论。公众讨论在完成其使命(澄清事实、充分讨论反对意见)后,就可结束。讨论的结果可以很明确,如:指出项目文件齐备或缺失,甚至是项目合法或不合法。但讨论也可以在没有实质结果的情况下结束。根据法律,公众讨论并非必不可少,政府部门可以自行裁量选择;程序八:政府部门向申请者和反对者通知其审批决定和理由,也要将决定进行公示;程序九:项目申请者与反对者若不同意政府决定,可启动第二轮决策程序。但是否有第二轮程序,要依据各州具体的法律规定。若某一州没有相关规定,则可能立即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程序十:反对政府决定的公司、机构或个人可提起行政诉讼。
     该垃圾焚烧厂的建立计划严格遵循了以上程序:
2006年,KGM通知Paderborn相关政府部门其建设焚烧厂的计划(程序一)后,项目预审(程序二)随即开始。当年10月,KGM向政府提出正式项目申请,政府在审查后,宣布文件齐全(程序三)。2007年1月,政府开始公示项目(程序四)。但很快,BI发现文件并不齐全,KGM需补交文件。2周后,公示重新进行。公示开始后不久,公众可以正式查阅文件(程序五)。到查阅期结束,即2007年3月为止,大约有4.5万人提出了反对意见(程序六)。政府组织的公众讨论在3月20-22日举行(程序七)。讨论之所以很快中止,是因为人们发现KGM提交的文件中有数据不准确的地方。KGM重新计算相关数据后,再次提交了文件。2008年,之前被中止的公众讨论从2月26日一直进行到4月4日(讨论日一共有14天)。公众对焚烧厂的意见仍然十分负面。
一开始,Paderborn地方议会的主流意见是支持建焚烧厂。后因公众意见反对,议会转变了其立场。议员试图通过提出将焚烧厂改建在Mönkeloh工业区的新规划,使该项目流产。2008年8月,Paderborn议会又通过了一项名为“发展项目冻结”的政策,内容是规定在新发展规划未合法出台前,禁止在Mönkeloh建设任何大型工程项目。依据此政策,相关部门在2008年12月,驳回了焚烧厂建设项目的申请(程序八)。随后,KGM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后者裁定Paderborn政府的“冻结”政策以及不批准焚烧厂项目的决定均为非法(程序十)。2009年3月和10月,德国的法院两度确定Paderborn政府的“冻结”政策合法,但没有就不批准焚烧厂项目的决定是否合法作出裁定。2010年5月,KGM和Paderborn政府达成协议:后者向Stratmann公司支付焚烧厂项目前期规划和土地转让费用,合计318万欧元。
 BI认为,总的来说,法定程序外行动策略比法定程序内行动策略更有效。因为涉及垃圾焚烧的法律很旧,排放标准低,有时比其他欧洲国家还低。所以,仅仅依靠法律不足以停止焚烧厂项目。最有效的行动策略则是通过影响当地政客修改发展规划。现实中,本地政客和官员一般不愿失去与焚烧有关的商机,一些本地产业还会威胁政府:若焚烧厂停建,将搬到电费更低的地区去。有时候,地方官员也没有必要的知识回应垃圾处理产业的观点和宣传。所以,BI需要为这些政客和官员提供信息。可惜的是,有时BI也没有足够的资源聘请专业人员,他们在妥协和合作精神上也有些欠缺。
在Paderborn,政府官员和政客一开始欢迎焚烧厂落户,这种现象在德国也十分常见。而后来,正是由于BI和其他环保组织的干预,以及4.5万居民的参与,最终改变了政客和官员的想法。也正因有了这么大规模的公众参与,政府官员也更严肃地对待审批程序,并积极参加公众讨论会。因此,公众压力是Paderborn地区最终一致拒绝垃圾焚烧并转变发展战略的根本原因。
       以上内容摘自《发生在德国的反焚故事》(毛达,2012),原文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baf32e010163vx.html